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 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 〔2025〕4 号)文件精神,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我 们调整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和相关要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 项目指导价格(附件 1),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限价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影像检查,须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患者离院后可在线获取查阅及下载、实现跨院调阅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要按规定标准予以减收。
三、切实鼓励数字影像普及,减少实体胶片浪费,充分保障患者权益,将实体胶片列为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实体胶片费用仅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取。对于单独面向患者收费的实体胶片,医疗机构应在医保信息平台招标采购管理系统阳光采购,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收费。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8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荆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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