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 理(第三批)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4〕45 号)文件精神,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调整了静脉植入式给药装置 (输液港)置入术医疗服务项目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指导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限价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串换项目收费:要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合理降低管理成本;要贯彻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 1.荆门市静脉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置入术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标准 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4)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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