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 理(第二批)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4〕41 号)文件精神,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调整了糖类抗原测定等 9 项医 疗服务项目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本次公布的指导价格为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限价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要及时监督检查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本次价格调整情况,做好调价后相关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监测评估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9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荆门市糖类抗原测定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标准 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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