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 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引导医疗卫 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 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 版)〉 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8 号)精神,对照我市现行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文件,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我们梳理出本市能开展、 且未定价的 81 项医疗服务项目, 按照价格管理权 限和程序规定,制定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公布的81 项 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附件), 适 用于全市范围内有条件实施的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为相应 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 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限价标 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价格。
二、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要指导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比对和数据录入工作, 确保8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地实施,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 为。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 完善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执 行,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串换项目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 通知规定不一致 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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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荆门市81项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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