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龙头法和基本法,在推动社会信用发展方面担负着重要的功能和使命。通过完善社会信用的统一法律规则,构建基本法与专门法协同治理的机制,以统一的信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机制为基础,推动社会成员诚实守信,惩罚失信行为,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打造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99年以前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
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199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发起了“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这是中国最早研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问题的课题,课题明确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并描绘了它的设计框架和运行原理,为后续相关实践和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3年,国务院提出要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同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自此,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加速发展阶段。
加速发展阶段:2003年-2014年加速发展期间,国家政策文件围绕“诚信教育”、“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征信业”等方面出台了配套政策。在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强调了政府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的主导单位,也是重要的信用主体。2012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的首部立法出台。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国家部委开始联合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至今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布实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纲要》提出从征信体系、社会信用内容、诚信文化、信用市场等6个方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作为重要任务;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21年底,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社会信用体系开始向金融和经济领域倾斜。
该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融入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信用信息共享从金融业逐步拓展到各行各业。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指引和路径安排。《意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框架下,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对科研诚信、质量和品牌信用、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诚信消费投资环境、生态环保信用、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领域作出部署,将信用建设贯穿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经济循环中。《意见》还围绕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瞄准我国对外双向开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推动进出口信用、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以及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等工作,对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意见》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成功收官后的关键节点发布的,是指导“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顶层设计,对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立法工作进程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2014年6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个重要顶层设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布实施,根据《纲要》的目标安排,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得以基本建立。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湖北省走在了前列。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该条例实施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重要支撑,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深远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湖北、上海、浙江、河北、陕西、河南、山东、广东、江苏、海南、吉林、辽宁、天津、黑龙江、内蒙古、湖南、山西、贵州、云南等20多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杭州市、邢台市、克拉玛依市、汕尾市、台州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厦门经济特区、宿迁市、泰州市、无锡市等12个市出台市级社会信用相关条例,此外,北京市、四川省等10多个省、市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各地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三种类型。如上海市、湖南、山西等省市名称为《社会信用条例》,而湖北和河北等省的名称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名称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我国的信用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社会信用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重要参考。在此背景下,2022年11月14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对我国信用立法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出台的意义
1、贯彻国家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部署与决策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化具体化。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各方主体的权责范畴,平衡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社会信用立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部署与决策要求,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统筹部署,紧抓社会信用立法政策机遇,高质量推动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
2、巩固和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成果的必然要求 随着顶层设计基本确立、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平台网站日益完善、联合奖惩成效明显、信用服务业持续发展、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城市信用监测常态化,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中央到地方的信用实践逐步形成了高效管用的举措,这些制度安排、建设经验与重大成果应当且必须被及时转化,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法律制度巩固和确立下来。社会信用立法不仅能及时转化成果,还为今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方向提供指引。
3、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促互补的强大动力 社会信用立法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有机结合。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促进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优势补充,有效避免国家立法少走弯路、少走岔路。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重视信用立法,在探索过程中取得巨大突破,诸多地方性、区域性信用立法实践不断涌现。社会信用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批批影响信用管理、与核心法律协同配合的其他法律法规,更要有国家信用立法这部核心法律,社会信用法律法规正在由零散向系统推进。
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社会信用立法意味着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基本形成,意味着人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正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信用法治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