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到医院治疗的过程当中,将自己的生命安全全权交给医院和医护人员,如果因为医护人员和医院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医疗事故,那么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患者遭到人身损害时,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医疗机构在以下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一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及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三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判定为医疗机构承担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 《民法典》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其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其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其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其中第一种情形下,除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清晰规定,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将发挥重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