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修订工作,于2021年8月2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医师法》是自1999年施行后的首次大修。那么新《医师法》中有哪些要点和医生执业紧密相关呢?今天卫监小编就带您一起细读《医师法》中需要注意的新规! 一、尊重循证医学,赋予医师用药自主权 随着科技的发展,疾病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医师在面临疑难病症时,常常受制于传统用药原则。此次,《医师法》通过立法形式为医师用药松绑,明确表示,针对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进行拓展用药,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法律链接: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二、规范中医执业,促进中西医结合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队伍建设,促进中、西医临床结合,《医师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可以在临床科室执业的规定,有利于中医药理论运用于临床实践,此外,本法规定医师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增加执业范围。 法律链接: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动医疗资源流动,规范医师注册执业 新法吸取了之前一系列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将医师多点执业纳入《医师法》,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对医师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执业行为增加了处罚条款。 法律链接: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紧急救治致损害,民事责任可豁免 近年来,医患关系呈现逐渐紧张趋势,在公共场所“救人反招纠纷”的心理劝退了众多热心群众,这样的现状应该如何破冰?《医师法》在立法上进一步延续了《民法典》关于紧急救治不担责的精神,此举能够真正为医师“撑腰”,让医师真正回归“治病救人”。 法律链接: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 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过程中,面临的重要的难题就是:如何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如何缓解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的瓶颈?此次《医师法》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明确规范,旨在希望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医疗合作,可以让患者足不出户享受医疗服务,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大大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 法律链接: 《医师法》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六、背离医师职业道德,面临终身禁止从业 近年来,违反医师职业道德事件频发,医生作为专业性强、高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业更应当由法律规范进行震慑,《医师法》表明态度,只有让问题医师退出行业,医疗行业才能更好地呵护人民生命健康。 法律链接: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七、关注社会焦点,拒绝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个别医疗活动中,往往存在“小病大治”、“小题大做”的现象,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给患者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的同时,还会对患者身体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链接: 《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