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积极履行职责,强化行政监管,各地、各部门有效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开展。我省职业病防治体系及工作机制逐步理顺,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大中型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防治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全省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医药、电子制造业等30余个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严重。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数较多,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1000例。尘肺病占职业病病例总数的90%以上,数量较大,且新发病例数呈上升趋势。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产业结构落后,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尤其是县级以下队伍建设滞后,难以满足监管任务需要,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现场检测设备和执法装备缺乏,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五是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影响了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康湖北2030”建设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控,强化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加强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革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落实责任,综合施策。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逐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形成防治合力。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显著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整体加强,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遏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上升的势头,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如实申报、完整申报)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到2018年底,相关工作指标达到目标要求的90%,为2020年全面实现规划指标打下坚实基础。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地方政府每年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100%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省、市、县、乡(镇)四级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全省每个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市、区)原则上确定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重点职业病监测实现县级全覆盖,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实现市级全覆盖。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网络直报质量不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个案卡网络报告率达到80%以上。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比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的负担。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实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为重点,在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大力发展基层监管力量,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外包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全省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得职业健康服务。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处置、救治水平。鼓励社会资源进入职业卫生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模式、多渠道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增加职业卫生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供给,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职业病保障救助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职业病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事故造成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实现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和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地收集相关信息,逐步实现网络实时报告。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做好防治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教育,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活动,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将“健康企业”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应对产业转型、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新职业健康问题。(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职业病防治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应用研究,大力支持省内重点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在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防治,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个体防护等技术方面开展重点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与科研院所的科研合作,鼓励参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的责任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履行法定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报告、化学品毒性鉴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经信委负责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省科技厅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应用研究项目纳入重点研究计划。省民政厅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省人社厅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管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同时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省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地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职业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工作。2018年底,要开展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2020年,要对本规划实施效果组织开展终期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职责与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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